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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细胞疗法)招募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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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2 0 小曲 发表于 2023-2-1 16: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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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曲 于 2023-2-15 17: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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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4)
研究药物:Car-T

Car-T介绍

靶向 BCMA 的细胞回输疗法,通用型 CART ,不需要单采,不要求靶点阳性细胞成熟抗原( BCMA )在浆细胞和 B 细胞上广泛且几乎特异性表达,使 BCMA 成为 CAR - T 细胞的诱人靶点。临床前研究表明,靶向 BCMA 的 CAR - T 细胞具有良好的活性。


适应症: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瘤

项目分期:1期

参加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须 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 得知情同意;
2. 年龄≥18岁的受试者;
3. 根据IMWG诊断标准(附件2)有初次诊断为MM的检查证明资料;
4. 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 血清单克隆副蛋白(M-蛋白)水平≥1.0 g/dL 或尿 M 蛋白水平≥200 mg/24 小时;或
•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 游离轻链≥10 mg/dL 且免疫球蛋白κ/λ游离轻链比异常;
*研究的特定定义:仅有 FLC 可测量的多发性骨髓瘤,血清或尿 M 蛋白水 平均未达到可测量标准;
5. 接受过一种PI和一种IMiD(除外沙利度胺)治疗;
6. 既往接受过至少3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每线治疗至少有1个完整治疗周 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根据 IMWG 标准确 认为 PD);或既往对任一种 PI 和任一种 IMiD 难治或不耐受的受试者。
• 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之后,根据研究者参考 IMWG 标准的疗效评 估,必须存在有检查资料证明的 PD。另外,在 6 个月内接受末次治 疗未获得 PR 以上疗效的受试者可以入选研究;
• PI 和 IMiD 难治定义:指单药或联合治疗过程中出现以下 2 种情况之 一1)治疗无反应(未获得 MR 及以上疗效);或(2)治疗期间或 停止治疗后 60 天内(包括 60 天)出现疾病进展。
7. 预期生存期≥3个月;
8.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
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血常规:
• 血红蛋白≥6.0 g/d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允 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 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 ≥6.0 g/dL。
• 血小板≥50×109/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
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血生化:
• AST 和 ALT≤3.0×正常上限(ULN)
• 肌酐清除率≥30 mL/min/1.73 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见
附件 5)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结果。
• 总胆红素≤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
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 校正血清钙≤12.5 mg/dL(≤3.1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 (≤1.6 mmol/L)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治疗前的高 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必须为阴性;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遵守避孕及捐赠卵子/精子要求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靶向BCMA靶点的CAR-T治疗无效(除外既往治疗缓解后复发 的受试者)。
2. 曾经接受过任何一种靶向BCMA的抗体治疗。
3.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多发性骨髓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
况除外: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 病;或
•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4.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预处理前):
• 在 21 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 在14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
     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放疗。 但如果放射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则无论放 疗结束日期是哪天,受试者都有资格参加研究。
• 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5.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之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必须好转至基线水
平或≤1 级(除外入选标准中的血常规及生化指标)。
6.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 入组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
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 有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 经超声心动图或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评估(在筛选前≤8 周 内进行),心脏功能受损(LVEF<45%)。
7.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 输注前≤12 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8. 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有该病史,或表现出多发性骨髓 瘤脑膜/脊髓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9.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95%)。
10.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1.5 倍 ULN。
11. 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卒中或癫痫发作(除外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
12. 筛选时患有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 综合征或原发性 AL 淀粉样变性。
13. 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14. 在筛选期前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5. 已知对 CAR-T 细胞制剂或其辅料(包括 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
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16. 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 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 感染。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年内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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